CCER重啟引發“碳圈”市場熱捧
發布時間:2023年10月20日 瀏覽次數: 次
10月19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正式發布。有業內專家表示,該《管理辦法》發布就等同于CCER重啟,是眾望所歸。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氣候與能源項目總監馬瑩瑩告訴記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與全國碳市場共同組成我國碳交易體系。自2017年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項目暫停備案以來,至今都沒有CCER增量項目備案。碳交易市場上CCER現貨出現存量不足,CCER項目重啟在即,將促進碳交易價格更加合理,體現真實減排成本。
“此次公布《管理辦法》標志著CCER的重啟,它不僅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進一步作出規范,把一些時間限制加以明確表述,還對以前已備案但未申請減排量項目的處理作出了清晰規定,相關條款也約束得較為清楚。”馬瑩瑩說。
據馬瑩瑩介紹,國家隨后會陸續公布相應的方法學,有項目的企業可以依據方法學來申請,在減排量核證登記之后就可以拿到市場上去交易,賣給有需求的企業,獲得減排收益。
在馬瑩瑩看來,提前研究該《管理辦法》對于石化行業將來納入碳市場會較為有利。因為石化行業未來作為控排行業之一,已經組織召開了納入全國碳市場的專項會議,被納入全國碳市場只是時間問題,因此,石化行業相關企業需要提前加以部署。
“如果國家發布一些方法學,啟動登記管理,建議石化企業要緊密跟蹤,了解可以申請的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馬瑩瑩說。
據她了解,目前一些大型石化企業因為自身碳排放量較大,都在關注CCER,為自身儲備減排項目,以備不時之需;也有一些中小化工企業對減排項目儲備較為積極。因為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碳關稅)啟動之后,有機化學品、塑料等產品長期來看也會被納入,做好碳減排將有利于應對歐盟碳關稅壁壘。
“中國建立這套系統也是為了應對國際碳政策,如歐盟碳關稅會有一些豁免條款,如果企業已經被納入到其機制內,成為控排企業,將可以抵扣碳稅。所以說石化企業如果提前做好參與碳市場的部署,不僅有利于應對納入碳市場,未來產品出口也將具有一定優勢。”馬瑩瑩強調說。
北京化工大學中國碳中和研究院副院長辛春林也告訴記者,《管理辦法》的出臺意味著中國推進“雙碳”戰略的另一全國性市場機制——CCER交易迎來重啟,國內“碳圈”對此期盼已久。
辛春林說,CCER是全國碳市場的重要補充。CCER交易具有自愿性,可用于企業履約。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而CCER重啟之所以受到熱捧,是因CCER被叫停后,很多本來想在自愿減排市場上進行交易的項目無法完成。因此,CCER重啟的意義就在于推進自愿減排。要鼓勵那些不屬于強制減排、沒被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的企業自愿減排,就可以通過CCER項目(即技術減排)的方式。
“重啟CCER交易市場擴大了參與碳市場的主體范圍。由于目前全國碳市場交易頻率和活躍度較低,更多自愿減排項目參與市場交易后,將有助于激活碳市場活躍度,增加市場體量,并提升市場流動性。”辛春林說。
中國石化九江分公司環保管理高級專家唐安中告訴記者,為能參與自愿減排交易,企業也希望可以找到合適的技術和項目,做到既有利于減碳,又有經濟效益。申報的項目一要技術先進,二要有合適的應用場景,如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綠電技術等。但CCUS等項目花費巨大,建設成本很高,希望國家能加大對CCUS項目的政策支持力度,給予適當補貼和稅收優惠,將其盡快納入我國自愿減排機制,引導相關企業主動參與減污降碳和排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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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是保障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序運行的基礎性制度。《管理辦法》共8章51條,對自愿減排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各環節作出規定。
第二章的項目審定與登記對項目條件提出了要求,強調申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有利于降碳增匯,能夠避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實現溫室氣體的清除。此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備真實性、唯一性和額外性;屬于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支持領域;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開工建設;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不會對可持續發展各方面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第三章“減排量核查與登記”的要求,經注冊登記機構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可以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應當可測量、可追溯、可核查,并符合保守性原則;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產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時間期限內;項目業主可以分期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每期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
此外,《管理辦法》還介紹了減排量申請流程和減排量交易產品、交易方式、減排量注銷及限制措施等。(作者:郁紅 來源:中國化工報)